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202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听证会参加人;

在听证三日前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告知当事人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及听证员的姓名、身份;

公开听证的,发布听证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