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202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
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
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
主持人宣布复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
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
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
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
主持人宣布复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
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