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2020年) 第三章 听证会程序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202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听证会程序 第十八条 听证过程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 听证笔录由听证会主持人、承办检察官、听证会参加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应当归入案件卷宗。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