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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第七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下列处理决定的申诉,不属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应当分别由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第九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第十条 分、州、市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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