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