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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受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第十四条 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第十五条 自诉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第十六条 刑事申诉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统一负责接收。控告检察部门对接收的刑事申诉应当在七日以内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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