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受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刑事申诉; 符合本规定第二章管辖规定; 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申诉材料齐备。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