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五条 自诉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但是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因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或者没有履行相应诉讼义务而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除外。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