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刑事申诉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统一负责接收。控告检察部门对接收的刑事申诉应当在七日以内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移送本院相关部门办理;
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将申诉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移送申诉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诉人;
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移送本院相关部门办理;
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将申诉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移送申诉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诉人;
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关机关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