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分、州、市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

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