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