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2016年)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一节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2016年) 第一节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一节 救助申请的受理 第十三条 救助申请应当由救助申请人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救助申请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第十五条 救助申请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救助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口头申请的,检察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六条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七条 救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取得相关证明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第十八条 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应当由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写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 第十九条 救助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当面递交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的,受理的检察人员应当当场出具收取申请材料清单,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 第二十条 救助申请人提交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齐备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填写《受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登记表》。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