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2016年)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一节 救助申请的受理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一节 救助申请的受理 第十三条 救助申请应当由救助申请人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救助申请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第一节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