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