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 第六章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涉嫌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 第四十条 实施犯罪行为的年龄,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本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