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本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