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实施犯罪行为的年龄,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