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涉嫌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