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 第五章 刑事申诉检察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刑事申诉检察 第三十八条 对已复查纠正的未成年人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