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 第五章 刑事申诉检察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刑事申诉检察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未成年人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直接听取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陈述或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查清事实。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