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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刑事申诉检察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未成年人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直接听取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陈述或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查清事实。 第三十八条 对已复查纠正的未成年人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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