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2015年) 第二章 电子卷宗的制作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2015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电子卷宗的制作 第七条 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外流转的绝密级案件,不得制作电子卷宗。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