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下列案件应当制作电子卷宗:
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申请强制医疗、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的案件;
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案件;
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
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
审查起诉案件退查后补充形成的卷宗材料,应当扫描、摄制并上传到相应案件电子卷宗区。
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条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扩大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制作电子卷宗的案件范围。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侦查机关送达的执行回执等材料后,应当参照电子卷宗的制作要求,扫描、摄制并上传到相应案件文书卷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