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电子卷宗应当通过以下方式生成:

对纸质原始卷宗进行扫描、摄制;

上传侦查机关、人民法院移送的符合要求的电子文档;

其他可以生成符合要求的电子卷宗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