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2015年) 第二章 电子卷宗的制作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2015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电子卷宗的制作 第八条 电子卷宗应当通过以下方式生成: 对纸质原始卷宗进行扫描、摄制; 上传侦查机关、人民法院移送的符合要求的电子文档; 其他可以生成符合要求的电子卷宗的方式。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