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2015年) 第五章 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