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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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