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2015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2015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