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2015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2015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