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二节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四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四百六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百六十七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了解其是否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 第四百六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四百六十九条 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法庭时,应当主要围绕量刑以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确认被告人庭前收到起诉书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后,可以简化宣读… 第四百七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建议法庭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第四百七十一条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第四百六十四条 目录 第四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