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四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百六十五条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四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犯罪嫌疑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办案人员认为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审查报告中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按照提起公诉的审批程序报请决定。 第二节 目录 第四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