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三节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第三节 速裁程序 第四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第四百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四百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第四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起诉书内容可以适当简化,重点写明指控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第四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四百四十二条 公诉人出席速裁程序法庭时,可以简要宣读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量刑建议,一般不再讯问被告人。 第四百四十三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情形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重新审理。 第四百四十四条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第四百三十六条 目录 第四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