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第三节 速裁程序 第四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四百三十九条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第三节 速裁程序 第四百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公安机关、辩护人未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且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