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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举报答复

第五十四条 实名举报应当逐件答复。除联络方式不详无法联络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 第五十五条 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五日以内答复。 第五十六条 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笔录,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及答复内容、举报人对答复的意见等。书面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函…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和侦查部门共同负责做好实名举报答复工作。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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