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五章 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 第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 第五十三条 举报人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出的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可以要求举报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