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五章 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 第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 第五十二条 举报中心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应当在办结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 对侦查部门重新作出立案决定的,举报中心应当将审查报告、立案决定书等相关文书,在立案后十日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