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五章 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 第五十一条 举报中心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应当自收到侦查部门决定不予立案回复文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办结;情况复杂,期满不能办结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