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六章 举报答复 第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举报答复 第五十四条 实名举报应当逐件答复。除联络方式不详无法联络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 第六章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