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六章 举报答复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举报答复 第五十五条 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五日以内答复。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