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六章 举报答复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举报答复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和侦查部门共同负责做好实名举报答复工作。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