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七章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举报人保护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 举报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网上举报,严格管理举报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适时更换。 第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对举报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预防和处置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向人民检察院求助时,举报中心或者侦查部门应当迅速查明情况,向检察长报告。认为威胁确实存在的,应当及时通知当… 第六十三条 举报人确有必要在诉讼中作证时,应当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第六十四条 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 第六十五条 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