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举报人确有必要在诉讼中作证时,应当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

对举报人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