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七章 举报人保护 第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六十三条 第七章 举报人保护 第六十三条 举报人确有必要在诉讼中作证时,应当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 对举报人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