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

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