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七章 举报人保护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六十四条 第七章 举报人保护 第六十四条 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 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