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五章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建设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可组建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逐步将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 第十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中央企业、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组建的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评价标准报人力资源社会保… 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可以建立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十条 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评价标准,规范评审程序,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职称评…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