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建设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2023年) 第十六条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建设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可组建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逐步将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人员规模较大、职称制度完善、专业水平较高、诚信自律规范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单位。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