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1986年) 第三章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198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容貌毁损 第七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②,致使容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 第八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第九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第十条 外鼻缺损、严重塌陷致使变形。 第十一条 口唇损伤,严重影响面容、发音和进食。 第十二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严重变形。 第十三条 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第十四条 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