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1986年) 第三章 容貌毁损 第九条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1986年) 第九条 第三章 容貌毁损 第九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耳廓损伤致使严重变形;等。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