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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198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骨折后,致使面容变形;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七个以上,影响面容、咀嚼和发音;

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厘米;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不对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