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五章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军队医师(包括军人、文职人员、以及在军队医院执业的地方聘用医师)申请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参照上述规定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二条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