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军队医师(包括军人、文职人员、以及在军队医院执业的地方聘用医师)申请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参照上述规定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制定具体办法。 国家卫生计生委与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定期互相通报军地医院培训基地有关招生、培训及人体器官移植医师认定等信息。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