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培训导师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培训导师资格: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未能履行培训导师职责的;

受刑事处罚的;

受暂停医师执业活动或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