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培训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取消指定,该培训基地不再承担培训工作:

不符合《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培训基地资格;

发生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

未能按照本办法要求有效开展培训工作。